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5月 24 日
發文字號:農糧資字第0991012455號
明賢君: 您好
台端99年5月20日電子郵件所詢有關曳引機考照及發照乙事,敬復如下:
一、查農用曳引機駕駛員考照及發照自90年度停止辦理,自90年1月1日起農用曳引機駕駛員應持有或考領「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以便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有關動力機械行駛道路應持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之規定相符。
二、另依「農業機械使用證申請及發證須知」規定,農民擁有農機應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農機登記,申領農業機械使用證,其中農用曳引機……等四輪或四輪以上能自行於道路行駛之膠輪式農機應同時向經辦單位申領「農機號牌」,農機所有人應將農機號牌掛於農機之機身正前方。
三、農用曳引機因農耕作業需要行經市區或公路線(省道)時,除應遵守有關交通法令外,駕駛人員應隨身攜帶「農業機械使用證」及「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在慢車道或靠邊行駛,如當地縣(市)政府對行駛路線及時間有特別規定者,仍應從其規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敬啟
p.s.請連結至下列網址填寫 ”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
http://www.afa.gov.tw/iscomDMS/TmpData/1001060001/surveyPrew.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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